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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障礙類別

特殊教育障礙類別

(一)智能障礙:指個人之智能發展較同年齡者明顯遲緩,且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能力表現上有顯著困難者。

(二)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者。

(三)聽覺障礙:指由於聽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功能異常,致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者。

(四)語言障礙:指語言理解或語言表達能力與同年齡者相較,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者。

(五)肢體障礙:指上肢、下肢或軀幹之機能有部分或全部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者;前項所定肢體障礙,應由專科醫師診斷。※常見的疾病名稱:重症肌無力、肌肉失養、肌肉萎縮、多發性硬化症。

(六)腦性麻痺:指腦部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或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學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七)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體能衰弱,需要長期療養,且影響學習活動者,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八)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前項情緒行為障礙之症狀,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憂鬱症、躁鬱症)、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ADHD)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

(九)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或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十)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礙而影響學習者。

(十一)自閉症: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自閉症上有顯著困難者。

(十二)其他障礙:指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者,其鑑定應由醫師診斷並開具證明。

 

資料來源: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基準與研判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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