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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 / 特殊教育障礙類別

特殊教育障礙類別

一、智能障礙:個人在發展階段,其心智功能、適應行為及學業學習表現,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困難。

二、視覺障礙: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三、聽覺障礙:由於聽力損失,致使聽覺功能或以聽覺參與活動之能力受到限制,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四、語言障礙:言語或語言符號處理能力較同年齡者有顯著偏差或低落現象,造成溝通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五、肢體障礙:上肢、下肢、軀幹或平衡之機能損傷,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六、腦性麻痺:腦性麻痺,指因腦部早期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造成動作、平衡及姿勢發展障礙,經常伴隨感覺、知覺、認知、溝通及行為等障礙,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七、身體病弱:身體病弱,指罹患疾病,且體能衰弱,需長期療養,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八、情緒行為障礙: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致嚴重影響學校適應;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包括精神性疾患、情感性疾患、畏懼性疾患、焦慮性疾患、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

九、學習障礙:注意、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致在聽、說、讀、寫或算等學習有顯著困難。其困難並非因感官損傷、智能障礙、情緒行為障礙等個人因素,或語言、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

十、自閉症:因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溝通、社會互動、行為及興趣表現上有嚴重問題,致在學習及生活適應上有顯著困難。

十一、多重障礙:包括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之障礙,致影響學習。

十二、其他障礙:在學習與生活有顯著困難,且其障礙類別無法歸類於第三條至前條類別。相關疾病應經由該專科醫師診斷。

 

資料來源: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修正日期:民國11504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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