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各項法令 / 重(補)修實施辦法

國立暨大附中學生重(補)修實施辦法
93.08.27校務會議通過
93.10.27校務會議修訂
93.12.13教中()字第0930521505號函修正
95.04.17行政會報修訂
95.06.27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依教育部93年5月17日台參字第0930064984A號令修正「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本校93年10月27日修訂「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教育部93.12.13教中(二)字第0930521505號函「國立暨台灣省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補充規定」
二、   目的
(一)協助學生奠定學科基礎,適應個別差異。
(二)協助學生克服學習障礙,提昇學習能力。
(三)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所需學分。
三、 對象
(一)學生各科目學年成績不及格或經補考以後仍不及格者。
(二)轉學、轉學程經抵免學分後,未修習科目或學分數不足者。
(三)修業三年仍未取得足夠畢業學分者。
四、   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最長五年。
五、   編班方式
(一)重修專班:同一科目,重補修學生人數達20人(含)以上。
(二)自學輔導班:未達開辦重修專班人數之科目,開辦同科自學輔導班實施教學。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六、 授課時數
(一)重修專班:每學分授課6小時,授課方式同日常教學。
(二)自學輔導班:由教師指定教材,學生自行修讀,每一學分面授指導2小時。
七、 辦理時間
(一)重補修課程時間以暑假實施為原則。
(二)三年級自學輔導班於第二學期末至暑假實施為原則。
八、   教材內容:重補修學分之教學內容,以教科書為主,但其教材內容、份量、順序,得由授課教師作適當調整。
九、   師資安排
(一)重補修班之任課教師,經各教學研究會討論後推派,再由教務處洽商授課為原則,必要時得聘請兼任教師授課。
(二)擔任重補修學分之教師,其授課時數不計入每週正規任課時數。
十、成績考查
(一)重修專班學生之期中、期末考試各舉行一次,時間由老師自訂。
(二)自學輔導班舉行期末考試一次,時間由教務處訂定公佈。
(三)考查方式及佔分比例同「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即期中考與期末考各佔30%%uFF0C日常考查與表現佔40%%u3002
(四)重(補)修後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及格分數登記。
(五)重(補)修後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及格之學期授予學分。
該科目不及格學期成績,就重修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六)重(補)修成績不及格者得參加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補考及格,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以及格分數登記。
(七)重(補)修成績不及格(含補考後)科目得於修業年限內重修。
(八)延修生返校重(補)修,其德行成績之考查比照在校生規定辦理。
十一、重補修經費處理方式
(一)重補修學分費以學生自行付費為原則,每一學分240元。
(二)重補修教師鐘點費比照兼代課鐘點費,每一節課400元。
(三)原住民、殘障子女、僑生、離島生、低收入家庭之學生及功勛傷殘子女之學生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補修學分費不再補助。
(四)重補修學分費以支付教師鐘點費及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為主。
        教材、講義、行政等費用以不超出收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如收費不敷使用,應以支付教師任課鐘點費為優先。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