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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南投縣國立暨大附中教師會章程

(1121222日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暨人民團體法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南投縣國立暨大附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組織區域限於國立暨大附中,以下簡稱本校。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本校(南投縣埔里鎮鐵山路一之六號)。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維護教師專業尊嚴與專業自主權。

2.    協助本校改善教學環境、維護教師工作權益、增進教師福利。

3.    與本校協議教師聘約內容。

4.    研究並協助本校解決各項教育問題。

5.    推派代表參與本校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

6.    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7.    協助與促進教師進修與教學研究。

8.    協助教師與本校行政單位、學生家長之溝通聯繫。

9.    訂定本會教師自律公約。

10.  舉辦各項對教師之服務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於本校聘約有效期限內之專任教師,向本會理事會提出入會申請,繳交入會費並經本會常務理事審核通過者,即正式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出席會員大會暨提案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之權利、義務一律平等。

第八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公約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及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者,得 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喪失會員資格:

1.    常年會費逾期未繳,經書面催繳仍不繳納者。

2.    聘約有效期限屆滿者。

3.    與本校中止聘約關係者。

4.    調職、離職、退休或死亡者。

5.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條  喪失會員資格者,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其經會員大會除名者,非經會員大會之決議,不得再行入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之,分為定期會員大會與臨時 會員大會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二條       定期會員大會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召開一次,臨時會員大會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之連署,或經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三條       定期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五日前書面通知各會員;臨時會員大會至遲應於開會前兩日書面通知各會員。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3.    聽取理、監事工作報告暨審查經費收支。

4.    選派依法組織之各項教師代表。

5.    議決會員大會之提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有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之除名與再入會。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本會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它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本會執行之機關,由理事九人組成之,並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總幹事由理事長就會員中提請理事會聘任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議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為本會監督之機關,由監事三人組成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會議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條       理、監事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之選舉,由出席會員於會員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當選後翌年元月一日起,每兩年為一任,於定期會員大會中改選之,連選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應依法令章程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推動會務暨監督會務之執行。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其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兩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薪給榮譽職,不得支領出席費、車馬費等任何津貼。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出缺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以上時,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補選之。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如下: 

1.    常年會費 (含含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費、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會費、暨大附中教師會會費)。

2.    捐贈。

3.    其他收入。

4.    前三款收入之孳息。

第二十九條   前條之經費收入應以本會之名義存放於金融機構,各項支出非經理事長章、會計組長章及暨大附中教師會共同會章不得動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一會計年度。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應將會計年度內之各項經費收支明細,於會員大會開會前五日,送經監事會審查,並報告於會員大會。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為執行會務得在不違反法令、章程暨會員大會之決議,訂定各項辦事細則並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     新、舊任理事會、監事會應於每任屆滿前辦理交接完畢。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人民團體法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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