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大附中教師會勵學基金實施要點
(102年12月4日 會員大會通過修正)
第一條、國立暨大附中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運用勵學基金、協助暨大附中遭遇急難事故或家境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第二條、為使本勵學金獲得妥善管理及有效運用,設置勵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會由本會理事長擔任召集人、服務組組長擔任執行秘書、遴聘理事和會員共三名擔任審查委員。
第三條、本勵學金之來源為各方與本校教職員捐款。由個人自行核定捐款金額,按月從薪水中扣捐。
第四條、勵學金捐助對象為本校日校、進修學校學生及應屆畢業生。捐助名額不限,視各學期經費多寡而定。
第五條、各項勵學金申請條件及方式如下
金額 | 條件 | 申請方式 | 感恩服務 | ||
助學金 | 一萬元以內 | 在校生 | 1. 家庭經濟困窘,學習所需負擔沉重。 2. 品行良好、求學態度認真且生活儉樸。 3. 該學期未領取政府或公費補助或其 他助學金者優先。 4. 在學期間,限申請四次。 | 申請表由導師訪談後,協助填寫 | 每次領取助學金後,學生服務10小時,以示感恩,由服務組長分配。 |
二萬 | 應屆畢業生 | 1. 家庭經濟困窘,學習所需負擔沉重。 2. 品行良好、求學態度認真且生活儉樸。 3. 該學期未領取政府或公費補助或其 他助學金者優先。 4. 應屆考上大專院校者,限申請一次。 | 申請表由導師訪談後,協助填寫 | 領取助學金後,學生服務20小時,以示感恩,由服務組長分配。 | |
急難慰助金 | 六千至二萬 | 1. 家庭突發重大變故,處境艱困,急需救助。 2. 同一變故限申請一次。 | 申請表由導師訪談後,協助填寫 | 若學生自願參加,則由服務組長分配。 |
第六條、申請本勵學金者,學生需填寫申請表格、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服務組長提出申請。
第七條、本實施要點於102年12月4日經教師會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