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依據:
一、 民法第805條至第807條之1及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規定。
二、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15日內或自拾得日起1個月內是否有,受領權人認領,未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是否有受領權人認領,未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四、 在通常招領程序中,拾得人必須經過報告交存程序,始能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更新時間:115年4月21日
編號 | 拾獲日期 | 拾獲地點 | 公告內容 | 失物圖片 | 處理狀況 |
01 | 115/1/7 | 誠正樓二樓餐車處 |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1/7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2 | 115/2/26 | 大活桌球室 | 拾獲:藍芽耳機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2/2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3 | 115/3/6 | 小活動中心 | 拾獲:藍芽耳機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3/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4 | 115/3/27 | 增能一教室前 | 拾獲:悠遊卡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3/27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5 | 115/4/2 | 勤學樓二樓 樓梯間 |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4/2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6 | 115/4/16 | 誠正樓一樓 大鏡前 |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4/1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7 | 115/4/18 | 敬業樓廣場 | 拾獲:電子錶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4/18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
08 | 115/4/18 | 208教室前 | 拾獲:悠遊卡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 ■已送生輔組4/18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