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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領專區

參考依據:

一、    民法第805條至第807條之1及民法第803條至第807條規定。

二、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下,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15日內或自拾得日起1個月內是否有,受領權人認領,未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500元以上,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是否有受領權人認領,未有受領權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四、    在通常招領程序中,拾得人必須經過報告交存程序,始能取得遺失物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更新時間:115年4月21日

編號

拾獲日期

拾獲地點

公告內容

失物圖片

處理狀況

01

115/1/7

誠正樓二樓餐車處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1/7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2

115/2/26

大活桌球室

拾獲:藍芽耳機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2/2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3

115/3/6

小活動中心

拾獲:藍芽耳機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3/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4

115/3/27

增能一教室前

拾獲:悠遊卡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3/27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5

115/4/2

勤學樓二樓

樓梯間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4/2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6

115/4/16

誠正樓一樓

大鏡前

拾獲:新台幣○○○元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4/16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7

115/4/18

敬業樓廣場

拾獲:電子錶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6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4/18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08

115/4/18

208教室前

拾獲:悠遊卡

請失主於公告時間內1個月內攜帶個人印章及身分證前來認領。

 

■已送生輔組4/18登管

□失主領回(不可代領)

  失主姓名:

□其他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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