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教育部學產急難慰問金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實施要點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辦理學生及幼兒急難慰問金之發放,特訂定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本要點適用對象為各級學校(包括進修學校)在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幼兒園幼 兒(以下簡稱幼兒)。但不包括就讀大學校院碩士班、博士班、空中進修學院與空中大學研究所 碩士班、空中大學及其附設專科部,或年齡滿二十五歲之學生。

三、1.學生或幼兒慰問金核給條件及金額:

(一)因傷病住院七日以上或發生意外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但其原因事實係可歸責於學生之故意違法行為,而該學生年齡在十八歲以上者,不予核給。

(二)遭受父母或監護人虐待、遺棄或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行為,致無法生活於家庭,並經政府核准有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福利機構委託親屬收容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1.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非自願離職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3.因特殊災害受傷並住院未滿七日者,核給新臺幣五千元;住院達七日以上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4.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因其他家境特殊、清寒或遭逢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經本部專案核准者。

2.前項學生或幼兒之家庭總收入,依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或不動產價值合計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不予核給。但依前項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3.每人每年依第一項各款事由申請,以核給一次為限;同一事件以家庭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
4.如父母雙方發生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同一事故者,以累計方式核發。

四、符合前點所定條件之學生及幼兒得依下列規定申請慰問金:

(一)申請時間、辦理方式: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所屬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經申請單位專案報本部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審核: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應於前款申請提出之日起一個月內彙整申請案,送本部指定之學校辦理初審後,由本部辦理複審後核定。

(三)撥款:本部核定後,應函知指定學校辦理撥款轉發事宜。

五、慰問金致送方式:

(一)專人致送。

(二)由所屬學校或幼兒園轉送。

申請時請備妥以下證明文件

○1 申請表正本。(含檢核清單及個資告知事項,由學校於線上系統填完後印出核章)。

○2 在學證明影本。(若附學生證正反面影本,需有本學期註冊章)。

○3 全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記事勿省略)。

○4 父、母(或監護人)、學生共 3 人 最近 1 年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及「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清單」。 若「(當事人死亡) 「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可取代全國財產      稅總歸戶清單」正本 (請至各地區國稅局申請)。※學生若無所得、財產,亦需檢附      得及財產清單佐證。

○5 申請項目證明文件影本(依下頁慰問金條件檢附證明)。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申請表請點我

 

消息公佈欄

時間類別單位標題發佈點閱
跳至網頁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