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大附中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13年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依據: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教育部台(90)電字第90184016號函頒訂之「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臺教資通字第1122704830B號令修正之「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二、目的:為充分發揮校園網路功能,並普及網路安全及資訊倫理觀念,引導本校教職員生正確使用網路資源,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訂定本規範。
三、本校校園網路主要提供行政業務與教學研究及學生學習使用,凡利用各式可上網之裝置(含各式電腦、行動裝置、手機及其他可存取網路之裝置)接取本校網路設備進行連線者,即為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者(以下簡稱使用者),皆須遵守本規範。
四、使用者使用校園網路時,應遵守「台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本規範之相關規定。
五、使用者應善盡保管自身身份識別帳號與密碼之責任,並自負因該帳號及密碼使用時所衍生之一切法律責任。
六、本校各系統管理者及使用者,對系統內所有之各項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任意提供他人使用、亦不得洩漏所擁有的帳號及密碼資料,造成系統安全可能的重大威脅。
七、校園網路禁止使用者於從事下列活動:
(一)未經網路管理單位之同意,自行調整網路設備之線路連接方式或安裝網路存取設備(無線基地台、IP分享器等)及私自架設伺服器。
(二)私設或竄改校園網路上任何裝置之IP或名稱,或非經許可自行佔用IP。
(三)傳送違反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章之資訊。
(四)以任何方式偷窺、竊取、更改、干擾、破壞他人資訊。
(五)蓄意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未經授權資訊。
(六)蓄意破壞或不正當使用資訊設備(電腦主機、個人電腦、網路設備等)。
(七)侵入未經授權使用的資通系統。
(八)將個人登入身份識別帳號及密碼借予他人使用。
(九)任何未經授權許可之商業行為。
(十)散佈廣告信、販售違禁品、非法軟體或資料。
(十一)散佈不實文字、毀謗他人名譽。
(十二)危害或干擾系統安全或網路通信安全。
(十三)其他國家及本校相關法律規章明訂違法者。
八、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