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大附中教學設備借用管理辦法
113年05月0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一、宗旨:為提升教學品質與協助校內各類學術、行政活動,特訂定本辦法。
二、借用對象:本校教職員工。
三、借用及歸還時間: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08:00-12:00,13:00-17:00)。
四、借用項目:設備組所保管之可移動設備,包含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iPad、ChromeBook、SurfaceGo)、攝影機、腳架、投影機、簡報筆、充電線組、轉接頭、小蜜蜂、無線麥克風等。
五、注意事項
(一)設備借用需填寫「教學設備借用登記簿」,借用時間每次以5天內為限。
(二)設備用畢後必須恢復原狀,並保持完整歸還(含配件)。
(三)筆記型電腦之借用:僅限本校教職員工借用。
(四)平板電腦之借用:本校教職員工可借用至學期末,若需於課程中給學生使用,需2天前向設備組登記借用(不接受當天借用),且課程結束需立即歸還。
(五)如有特殊情形之借用需求,應先填寫教學設備借用申請單(附件一),經教務主任核可後方可借用。
(六)設備歸還時需與設備管理人當場清點設備,若未當場共同清點,最終以設備管理人清點結果為主。
(七)若於非上班期間歸還,造成設備損壞或遺失,借用人需負責維修或賠償。
(八)設備借用人逾期未歸還,經通知後3天內仍未歸還,則停止該借用人該學期之借用設備權利。
(九)如遇財管單位盤點教學設備,借用人需配合盤點作業。
(十)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歸還時,須將私人資料自行備份後刪除,借用期間個人所安裝之軟體,需移除完畢。
(十一)設備組擁有最終調度設備之權利,可於借用期間內通知借用人提早歸還。
六、使用責任
(一)設備借用時,借用人與設備管理人應當場檢視設備是否正常、配件是否齊全,確認無誤後設備組予以借用。
(二)設備若有遺失、損壞或缺配件,借用人需負責維修或賠償。
(三)設備若有故障,應將故障之設備、機號及故障情形,於歸還時詳細填寫於「教學設備使用登記簿」,並告知設備組以便維修。
(四)借用人如將所借設備轉借他人導致設備有損壞或遺失,亦由原借用人負責維修或賠償。
七、凡教職員離職或停職者,其所借設備應於離校前悉數歸還,始能完成離校手續。
八、教學設備每學期期末由設備組定期清點回收,學期中不定期清點與檢修。
九、本辦法行政會議討論,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