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 一、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略以: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二、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三、本會置委員9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任期一年,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五、候補委員順序:黃O琳、吳O嬌。 |
備註: 一、依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第2條第1項及相關規定略以:人事主管人員為當然委員,每滿四人應有二人由本機關受考人票選產生之,餘由機關首長就本機關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二、指定委員得由機關首長就組織法規所定本機關兼任之副首長及一級單位主管指定之。 三、本會置委員9人,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任期一年,自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 五、候補委員順序:黃O琳、吳O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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