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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輔導組 / 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宿舍輔導與管理辦法

1111214日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通過

1120703日行政會議通過

壹、目的:為提安全、寧靜、有秩序之優質住宿環境,培養學生群體紀律生活之自治能力,以達「住校勵學敦品」教育功能,並確立學生住宿管理與輔導要領,維護宿舍公共秩序與整潔,特訂定本辦法。

設施及床位數量:

  一、宿舍設施:                         

(一)每樓層設有:溫熱兩用飲水機、消防栓、滅火器、緊急照明燈、投幣式洗衣機、緩降逃生設施、脫水機等。

(二)每間寢室有:冷氣(儲值卡式)、電扇、單人床、書桌()、檯燈、書櫃、衣櫥等。

(三)學生餐廳及自習教室各一間。

 二、床位數量:校學生宿舍現有男生寢室23間,每間4床,計92床;女生寢室33間,每間4床,計132床,合計224床位

參、申請規定:

一、住宿申請:凡本校學生均可申請,高一學生有優先申請權,高一學生申請完畢剩餘床位由高三學生(升學準備需要)優先遞補;高二學生則視高一、高三學生申請完畢空餘床數而定:

(一)若剩餘床位數足可容納所有高二申請住宿學生,則全額允以住宿。

(二)若剩餘床位數無法容納所有高二申請住宿學生,則高二學生採取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住宿優先順位。

(三)高二遴選之之宿舍主要幹部有優先住宿權,不參與抽籤。

(四)符合住宿條件且持有鄉、鎮公所等開立證明之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有優先住宿權可不參與抽籤。    

二、曾遭退宿處份學生,不得再申請住宿(特殊情形除外)。

三、申請住宿學期之前一學期功過相抵逾兩小過(含)者,取消其住宿申請資格。

四、學生因個人特殊因素,有住宿迫切需要者,可以專案方式提出申請。

五、學生住宿申請採每學年申請乙次,統於每年9月前完成(在校學生於每年6月辦理;高一新生於新生報到時統一辦理)。

六、收費規定

(一)住宿費:依教育部訂頒之學生宿舍住宿收費規定辦理。

(二)費:每日晚餐之收費,以學期為單位,依實際用餐天數計算,於學期開始時納入學生註冊單統一收繳,實際收費由本校宿舍伙食委員會議決議之;午餐併各班午餐團膳辦理。

肆、進住、離校及退宿規定:

一、入宿規定

(一)經生輔組通知核准住宿之同學,應於規定期限內,至宿舍輔導員(宿舍輔導員)辦理報到,逾期三天則取消其住宿資格。

(二)因事必須延遲報到者,應於報到前向生輔組報備,否則視同放棄(以免影響候補者權益)

(三)學生房間統一由宿舍輔導員安排,分配床位後,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或轉讓他人。

(四)到寢室時,需填具入宿裝備檢核單,清點無誤後,簽名以示負責;交宿舍輔導員簽章後,請妥善保管及使用物品,若有毀損、遺失,須負修繕或應依規定賠償。

宿舍關閉規定:學期結束或有特殊狀況,全棟宿舍須暫時關閉時,將事前公告。宿舍於假日最後一日1700分開門,2200分關門。

二、退宿規定:

(一)凡患有法定傳染病或其他突發性嚴重急症者不得辦理申請,隱瞞病情者若經申請核准住宿,一旦查覺或病情發作則需無條件辦理退宿,若於住宿期間發生任何意外事件,本校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二)未能適應住宿者,開學後一週至生輔組辦理申請退宿,並依規定辦理住宿及伙食費之退費。

(三)嚴重違反宿舍規定情節重大,影響住宿安全事項,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核定不准住宿者,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辦理退宿。

(四)為建立良好住宿、唸書、生活環境,宿舍管理將從嚴,凡發現以下重大違規事實,一律立即退宿處份,並依校規另行辦理賠償及記過行政處份:

1、涉及賭博、打架、鬥毆、恐嚇、勒索、偷竊或其他嚴重影響校譽行為經查屬實者。

2、對師長、宿舍輔導員不敬,不服糾舉,且態度惡劣情節重大者。

3、蓄意破壞公物經查屬實者。

4、影響公共安全,情節重大者。

5、破壞宿舍安寧情節重大,經告誡不改者。

6、未經許可,擅自帶異性進入宿舍,或住宿生擅自進入異性宿舍者。

7、抽菸、飲酒者(含攜帶者),經查證屬實者。

8、其他凡屬違法行為合於退宿規定者。

伍、宿舍管理暨輔導組織:

  一、學生事務處:綜理學生住宿全般業務。

  二、總務處:負責學生住宿伙食收費、設備修繕保養、水電用品供應等事項。

  三、生輔組:督導宿舍輔導員處理住宿學生生活管理與輔導、安全維護等相關工作。

  四、宿舍輔導員暨值勤教官:負責宿舍生活輔導,管理、安全維護、財產設施等相關業務管理工作:

(一)宿舍輔導員:依表排定每日各時段輪值及負責學生宿舍財產設施之管理與安全維護,學生生活輔導、環境整潔、床位及桌位分配、請假、住(退)宿申請等工作。

(二)值勤教官:值勤以掌握校園安全,協助宿舍輔導管理及緊急事件處置

 五、宿舍學生自治幹部:設有宿舍舍長、副舍長、衛生長、樓長、寢室長,由宿舍輔導員薦報學務處選優派任,協助宿舍輔導員執行宿舍管理工作,並參與宿舍輔導委員會議,於學期結束後依工作表現優劣給予適當獎勵。

陸、內務管理規定:

  一、內務規定:

(一)寢室內物品力求整齊、清潔,室內不得懸掛、張貼任何物品。

(二)各寢室每日輪派值日生乙名,負責寢室清潔及內務修正之工作,值日生輪值表由寢室長排定送交宿舍輔導員管制。

(三)寢室環境設施須經常保持清潔完整,如有損壞應立即向宿舍輔導員報告請(報)修。

(四)學生寢室內務,由宿舍幹部、宿舍輔導員於早點名期間實施檢查,每週檢查兩次為原則;檢查時如發現不合規定之物品,得通知學生家長領回。

(五)本辦法未規定者,請參照國立暨大附中學生宿舍環境內務評核實施計畫。

柒、假日規定:

一、住宿生於假日期間均須離校返家與家人團聚,學校除特別規定留宿時間外,餘不提供留宿,並在規定時間前返校回宿舍點名;凡無故未按規定回宿舍且家長未以電話告知請假者,按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乙次至記過乙次處分。

二、除上述時間外,不得隨意離校活動,如因特殊事故,必須外出時,應完成請假手續後方可離校,並按規定時間返回宿舍。

三、本辦法未有規定者,請參照暨大附中住宿生假日留宿規定

捌、請假規定:

一、請假需依請假程序於請假前一天辦理(緊急事件除外)。

二、住宿生請假,統需由家長(或監護人)親自以電話向宿舍輔導員請假,學生需完成請假核准後,方可外出;請假之住宿生於返回宿舍後,需立即向宿舍輔導員報到登記銷假;上課日之晚自習須於2040分前回宿舍參加晚點名。

三、住宿生晚自習期間參加學校辦理之課輔,需持有本校承辦師長證明,向宿舍輔導員請假,始可離開宿舍;上課日之晚自習必須於2040分前回宿舍參加晚點名。

四、住宿學生需於假期結束當日2100分時前返回宿舍收假點名,如因緊急事故無法按時返校者,需由家長(或監護人)先聯繫宿舍輔導員,並於2200分時前返回宿舍。

玖、宿舍生活規約:

住宿生住宿期間優劣行為本辦法未規範者,悉以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辦理獎懲。

住宿生一律參加晚餐團膳,晚餐在餐廳取餐食用,不得在寢室用餐。

用餐須放低音量,餐廳內嚴禁喧嘩,用餐完畢應將椅子靠桌放置,各桌負責整理,擦拭桌面。

未經許可,非住宿生不得進入餐廳及用餐,如住宿生發現上述情形應立即通報宿舍輔導員處置。

住宿期間,為維護衛生與健康,禁止訂購外食;家長來訪可攜帶食物,但請以個人食用份量為主。

晚自習時可著便服,惟不得暴露及不雅;衣櫥內之衣物應疊放或吊掛整齊。

寢室內務按規定每天起床後整理,隨時保持室內整潔,並接受內務檢查;宿舍輔導員應檢查各寢室整潔責任區域。

住宿生任何時間離開寢室均應服裝整齊,不得服儀不整離開宿舍。

宿舍內不得放置違禁物品或易燃物,並嚴禁使(攜帶)用其他高耗電之電器用品,禁止使(攜帶)用其他高耗電電器用品及炊具,避免危及宿舍安全。

會客以學生本人家屬為限,且不得邀約及留宿非住宿生進入或逗留宿舍,違者一律退宿及議處。

晚自習及就寢熄燈後,嚴禁洗澡、洗衣服或發出吵雜聲響,影響其他同學安寧。

貴重物品請勿攜入宿舍內,若屬特殊狀況,經向生輔組報備後,攜回寢室放置櫃內上鎖或交由宿舍輔導員妥為保管。

不得以不正當方式(攀爬、攀越、跳躍等危險動作)進出宿舍,經發現除依校規論處外,情況嚴重者,提報退宿處份。

住宿生應依宿舍作息規定時間離宿,任意逗留者警告乙次處分。

全體住宿生須服從宿舍輔導員之管理與指導,如有不服從者,依情節議處。

違反各項住宿規定者,除依規定議處外,並列入爾後住宿申請之參考。

恪遵住宿生作習時間表,不遲到、不缺席、不違法、不違紀。

愛護公物,發揮公德心,對不正常損毀之公物,追究賠償之責任。

宿舍內嚴禁飼養(攜帶)寵物,以維護環境衛生。

內務檢查與競賽:依本校「學生宿舍環境內務評核實施計畫」辦理。

宿舍內現有財產均由總務處建卡登記,由宿舍輔導員負責保存管理,以利移交及查明責任歸屬。

拾、宿舍作習時間規定:

作息時間

項目

行動準則

06:40

起床

盥洗,整理內務,保持整潔一致,整理服裝儀容。

07:20

早點名

一、全體住校人員一律參加。

二、檢查服裝儀容,重要事項宣達。

三、內務及環境清潔檢查。

四、最後離開寢室者負責檢查水電、門窗是否關閉。

五、早餐自行外出購買者,於0735分前離校。

17:00

18:00

晚餐

一、排隊進入餐廳,飯菜剩屑應處理乾淨,整理環境。

二、統一於餐廳團膳用餐。

18:00

18:30

21:00

22:30

休閒

盥洗

一、注意浴室清潔,不可在浴室內清洗衣物,保持肅靜,注意   安全。

二、沐浴後服裝整齊離開浴室。

18:30

20:40

晚自習

一、清點人數,不得無故缺席。

二、保持肅靜與整潔,下自習後清潔整理並關閉水電門窗。

20:40

晚點名

一、晚自習後嚴禁離校,全體參加點名。

二、宣達相關事項。

22:30

就寢

夜讀

一、保持肅靜熄燈就寢,宿舍輔導員、宿舍自治幹部實施查寢。

二、欲繼續夜讀人員,可於寢室內之個人書桌實施夜讀(僅限研讀與課程學習相關書籍,最晚至2400分需熄燈就寢)。

 

 

 

 拾壹、應變措施:

一、建立住宿生基本資料,宿舍輔導員負責保管,以利緊急連絡。

二、每一寢室編為一個互助組、發揮生活互助功能,相互照應,遇問題立即反映宿舍輔導員處理。

三、加強門禁管制,遇陌生人應加強盤查辨識。

四、住宿生緊急狀況有送醫必要時,立即連絡家長前往照顧處理。

 拾貳、違法物品之處理
一、任何人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法物品時,應儘速通知學校,由學校立即通知警 

         察機關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視情況採取適當或必要之處置:
   (一)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槍砲、彈藥、刀械。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毒品、麻醉藥品及相關之施用器材。
二、教師發現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違禁物品時,應自行或交由學校予以暫時保管,並視

         其情節通知監護權人領回。但教師認為下列物品,有依相關法律規定沒收或沒入之

         必要者,應移送相關權責單位處理:
   (一)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錄影帶、光碟、卡帶或其他物品。
   (三)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健康之物品。
   (四)其他違禁物品。
三、教師或學校發現學生攜帶前二項各款以外之物品,足以妨害學習或教學者,得予暫

         時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返還學生或通知監護權人領回。教師或學校

         為暫時保管時,應負妥善管理之責,不得損壞。但監護權人接到學校通知後,未於

         通知書所定期限內領回者,學校不負保管責任,並得移由警察機關或其他相關機關 

         處理。

拾參、宿舍安全檢查

      為維護宿舍安全,學務處不定期進行學生宿舍安全檢查,進行安全檢查時應有二位以

      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

      學務處對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拾貳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違禁物品,有合

      理懷疑,而有進行安全檢查之必要時,在二位以上之學生家長會代表、學生會幹部或

      教師陪同下,在宿舍內檢查學生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或專屬學生私人管領之

      空間(如抽屜或上鎖之置物櫃等)。

拾肆、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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