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分取得 & 畢業條件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評量辦法)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二、學分取得: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科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三、學業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及格基準 與 可參加學期補考之標準 規定如下:

四、符合下列(一)、(二)之條件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畢業學分數之條件:
1.綜合高中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均須修習且成績及格,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學生在特定專門學程修滿40學分含該學程之核心科目及專題實作均及格者,得在畢業證書上加註其主修學程。
2.技術型(職業類科)
應修習總學分為 180-192 學分,畢業及格學分數至少為 160 學分。表列部定必修科目 113-138 學分均須修習,並至少 85%及格,始得畢業。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學分及格,含實習(含實驗、實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格。
(二) 德行評量之條件: 獎懲紀錄相抵後於修業期間未滿3大過。
五、符合下列條件發給 修業證明書
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120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