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大附中學生輔導銷過實施辦法
101年5月7日第212次行政會報修正通過
依據:教育部
壹、目的:
一、基於教育愛心,協助學生改過遷善,涵養優良品德,奮發向上,樹立榮譽感。
二、輔導學生勇於認錯,及時改過,期能敦品勵學,變化氣質。
三、讓學生從銷過過程中學習成長,依據學生被記過原因,擬定最適當之銷過方式,以達到輔導及教育目的。
貳、實施對象:凡受懲罰學生,經輔導考核確實有改過自新,積極向上之事實,且於考核期間未再觸犯校規者,均可依規定程序辦理銷過。
參、申請程序:
一、學生自懲處公佈後,經觀察反省期滿且未再觸犯校規表現良好者,方可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填具銷過申請表,辦理銷過。
二、申請表應由本人詳述改過遷善具體事實(觀察反省期間表現之自我評量及反省自述)。
三、申請表需經原簽懲師長、導師、輔導教官、主任教官、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及校長,依據平日表現審查,通過審查後,始得進行銷過。
四、銷過實施項目由原簽懲師長依學生犯錯之事實,於銷過實施項目範圍內選擇最合適之銷過方式,並負輔導監督及執行之責。
五、申請銷過後,完成銷過時數且表現良好者,銷過項目為警告及小過者,由學務主任核定註銷;大過者,由校長核定註銷。
六、凡經核定改過遷善之學生,由學務處於該生申請表上加蓋「經核定已遷善改過,原懲罰事項予以註銷」字樣,以資證明。
七、違反「菸害防治法」者,需先參加「戒菸教育」;妨礙「交通安全」者,需先參加「交通安全講習」,方可申請改過銷過。
肆、實施要點:
一、申請銷過資格及時數:
(一)警告:自懲處公佈日起算1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者得申請銷過,完成銷過實施項目達4小時且表現良好者,得銷警告乙次。
(二)小過:自懲處公佈日起算2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者得申請銷過,完成銷過實施項目達6小時且表現良好者,得銷小過乙次。
(三)大過:自懲處公佈日起算3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者得申請銷過,完成銷過實施項目達18小時且表現良好者,得銷大過乙次。
二、申請銷過學生經核准銷過後,向學務處生輔組領取銷過時數登記表,完成核定之項目及時數後,由生輔組註銷其懲罰紀錄。
三、學生銷過確定者,註銷該生懲罰紀錄,學生個人德行獎懲資料仍應記錄在學校相關資料庫備查。
四、每次申請以一過一案為原則。
五、經銷過後,再犯同一過失者,加重處分,且新處分輔導考核期限及銷過時數增加一倍。
六、觀察期間,如再記警告(含)以上處分者,取消該案銷過申請資格。
七、銷過時段由原簽懲師長律定之,需於課餘時間(例如:星期五第8節課、午休時間、早自習前或放學後、寒暑假輔導課後或假日)實施,不可利用正課時間(含空白課程及週會、社團時間)實施銷過事宜。
八、銷過申請核准後,實施當日未到者,記警告乙次。
九、高三因故需提前銷過之學生,經審議通過者,得申請提前銷過。
十、學生有下列犯過行為之懲罰除個案經銷過小組決議者外,不得申請銷過。
(一)竊盜。
(二)考試作弊。
(三)態度傲慢、誣衊師長。
(四)賭博。
(五)校內、外鬥毆情節嚴重者。
(六)重複犯錯者。
(七)其他嚴重破壞校譽者。
十一、銷過小組由原簽懲師長、導師、輔導教官、主任教官、輔導主任、學務主任組成。
伍、銷過實施項目範圍:
一、擔任公差勤務。
(一)協助學校環境衛生工作。
(二)協助需要幫助的同學。
(三)協助學校特定勤務。
二、留讀背誦【由原簽懲師長訂定背誦方式】。
三、參加校外公益活動(例如:醫院服務、社區服務、創世基金會)。
四、其他專案簽核之活動。
陸、本辦法經行政會報及校務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