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日間部學生請假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02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1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訂
一、 本校日間部學生(以下簡稱學生)請假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之。
二、 學生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規定辦理。
三、 假別: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 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適用範圍說明如下:
(一)公假:係指該事務之性質屬學校公務、活動,非個人行為。申請需事先提出且須經導師同意後方予以受理,逾時以曠課論;緊急性公假專案處理。
(二)事假:一般事假需事前完成請假手續,事後請假概不受理;緊急事假請於返校後三天內完成請假手續,逾時不予受理。
(三)病假:如當日發生,須以電話向導師請假,回校後於3天內完成請假
手續;佐附證明規定如下:
1. 一日(含)以內:附醫師診療收據。
2. 逾一日以上至二日(含)以內:附醫師診療收據或診斷證明。
3. 逾二日:需檢附醫院之診斷證明或住院證明。
(四)婚假:
因結婚者,給婚假為結婚登記日、宴客日當日為限。(須檢附喜帖或其他相關證明)
(五)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及育嬰假:
1. 因懷孕者,於分娩前,給產前假八日,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
2. 因懷孕者,於分娩後,給娩假四十二日。
3. 因配偶分娩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但應於配偶分娩日前後七日內請畢,例假日順延之。
4. 懷孕滿五個月以上流產者,給流產假四十二日;懷孕三個月以上未滿五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一日;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
5. 娩假及流產假應一次請畢,且不得扣除寒暑假之日數。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二十一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6. 育有3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育嬰假,其相關流程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辦理。
7. 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假及育嬰假之請,由學生填寫個人請假單經導師同意簽章後,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辦理辦理。
8. 學生懷孕或育有3歲以下子女者之出缺席與請假, 由本校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懷孕受教權維護及輔導協助要點」辦理。
(六)生理假: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無需出示證明。
(七)喪假:直系血親死亡者,可依實際需求申請,旁系親屬死亡給喪假三日。(須檢附訃文、死亡證明書或其他相關證明,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四、 原住民族歲時祭儀:
學生具有原住民身分者,可在所屬族群的歲時祭儀日,持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等證明其族別之文件,洽生輔組申請放假一日;其應放假一日之日期,以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為準。
五、 學生請假須先完成線上請假系統填報,由家長同意,經導師審核後,送生活輔導組核辦登記,未完成請假手續以曠課論。(住校生可由舍監向家長查證後代替家長蓋章) 。
六、 請假核准權責:學生請假(含單日連續性請假累計):
(一)3日(含)內由生活輔導組長准。
(二)逾3日以上至5日(含)由學務主任核准。
(三)逾5日以上者由校長核准。
七、 遲到與曠課:
(一)上課晚到未達五分鐘,該節課登錄課堂遲到。
(二)上課晚到或缺席達五分鐘以上,該節課登錄曠課。
八、 臨時外出:
(一)學生於上學到校後至放學離校前,因故需提前離校者,應填寫臨時外出單向導師申請,經導師與學生家長聯繫確認後簽章,再經由生輔組簽證備查始可離校。
(二)臨時外出單僅為離校外出憑證,無請假功能,獲准離校外出之學生仍應辦理線上請假手續。
九、 出缺席紀錄之修正:
(一)學生可主動上線查閱個人出缺席紀錄,如有疑問應立即洽生輔組查詢確認,每學期之出缺席紀錄於當學期休業式結束一週後不再受理學生提出之資料修正申請。
(二) 學生請假經權責人員核准並登錄於學務系統後,不受理學生提出請假事由變更申請。
十、 凡於定期評量及其他重要考試期間請假,需先至註冊組完成申請登記,經教務處核准後始准予補考;學生補考規定由教務處另訂之。
十一、 以上請假規定如請假學生已達法定成年之年齡者,需由家長、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聯繫或簽章等行為,可由學生本人執行之。
十二、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十三、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者,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十四、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