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12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02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屬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學生在學期間,在校外行為一律視同在校園,違規行為依本規定辦理。
三、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四、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五、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
1.記嘉獎。
2.記小功。
3.記大功。
4.特別獎勵:
(1)公開表揚。
(2)獎品或獎金。
(3)獎狀。
(二)懲罰:
1.記警告。
2.記小過。
3.記大過。
六、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嘉獎:
(一)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經常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拾物不昧者。
(六)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模範者。
(七)值星值日特別盡職者。
(八)經常主動為公服務者。
(九)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二)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有具體事實者。
(十六)按時繳週記,內容充實者。
(十七)其他合於嘉獎獎勵者。
七、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因而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行為表現優異者,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責成績優異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所害者。
(五)推展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六)熱心公益事業,增進團體利益者。
(七)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八)敬老扶幼,表現優異者。
(九)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拾物不昧,其行為堪為表率者。
(十一)其他合於小功獎勵者。
八、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經權責單位表揚足為同學楷模,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參加校外各種服務,績效優異者。
(五)其他合於大功獎勵者。
九、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累積三大功後,有合於大功事實者。
(二)幫助別人解決重大困難,有具體事實值得表揚者。
(三)有特殊義勇行為,足為同學楷模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楷模者。
(五)舉發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六)德、智、體、群四育總成績特優者。
(七)其他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定,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活動(學習節數時間);志願或奉派報名校內外比賽項目,未到且
未告知主辦單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靜坐反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不含服儀違規、學習或非學習節 數活動出缺席、遲到者)。
(八)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無故不服從教職員工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而係初犯者。
(十一)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二)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三)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者。
(十四)與同學吵架,影響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五)住校生宿舍內務不整潔,經勸導未改正者。
(十六)表件或相關規定之回條未交、遲交,或週記未(遲)交予導師批閱,經勸導後仍無故不交者。
(十七)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中途離席或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八)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不含週記),經勸導後仍未改正或情節輕微者。
(十九)參與環境整理打掃時,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之進行,經勸導未改正者。
(二十)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競賽,不遵守規定、私自離隊之行為,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擔任各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一、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越牆,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假外出,情節嚴重者。
(四)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煽動他人,經勸導無效,嚴重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者。
(五)不遵守課堂秩序、擾亂校園安全,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屢勸不聽者。
(六)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七)無故不服從教職員工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八)故意損壞公物、破壞團體整潔或其他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九)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者。
(十)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一)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三)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四)未成年學生出入禁止未滿18歲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五)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散佈謠言、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者。
(十六)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十七)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十八)學生之言論、圖畫、文字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污衊、欺騙師長或同學,情節輕微者。
(十九)無照駕駛汽、機車,經查屬實者。
(二十)攜帶香菸(含電子菸)、檳榔或含酒精之飲品到校者。
(二十一)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校宿舍或逗留寢室者。
(二十二)住校生未經請假,無故未返校住宿者或不假外出者。
(二十三)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競賽,不遵守規定、私自離隊之行為,情節重大者。
(二十四)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二、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三)蓄意毀壞學校公物設備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考試舞弊、違反考試規定,情節嚴重者。
(六)毆打他人致傷,情節嚴重者。
(七)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作業、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者。
(九)校園內外吸菸(含電子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者。
(十)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槍砲彈藥或足以妨害公共安全之違禁物品者。
(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未成年學生出入禁止未滿18歲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三)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攜帶或施用毒品、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五)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六)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散佈謠言、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七)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 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八)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性侵害(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 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性騷擾、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者。
(十九)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十)學生之言論、圖畫、文字涉及公然侮辱、誹謗、污衊、欺騙師長或同學,肇生事端, 情節重大者。
(二十一)在校外(含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或競賽)言行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並衍生民眾投訴或
負面輿情,情節嚴重者。
(二十二)住校生蓄意以不實之理由及方式,擅自外宿,肇生事端者。
十三、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獎勵及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會辦導師知悉,並得加會有關處室人員,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懲處不公布)。
(二)記大功(或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小功、警告、小過但具爭議性,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應送「學生獎懲委員會」評議後,經校長核定。
(三)懲處之決定,以書面(獎懲通知單)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附記救濟方法通知學生、法定代理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得函請法定代理人配合輔導事宜。
十四、學生之特別獎勵,由有關單位提送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校長核定辦理。
十五、學生在校期間,功過累積計算得與相抵,其辦法另訂之。
十六、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獎懲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以書面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七、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輔導銷過實施辦法」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十八、本規定經行政會議通過,提送校務會議討論經由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