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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法令 / 學分抵免實施要點

國立暨大附中轉學生、資賦優異、校外學習及取得國外學歷學生學分抵免實施要點
93.10.27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 依教育部91.05.30,台(九一)技(一)字第91074045號令,綜合高級中學實施要點辦理。
2.    依教育部93.05.17,台參字第0930064984A號令,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二、申請科目學分抵免對象
1.     他校轉入之轉學生
2. 本校轉學程學生
3. 重考入學新生
4. 取得技(藝)能證件學生
5. 資賦優異學生
6. 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學生
7. 取得國外學歷學生
三、實施原則
1.辦理科目學分抵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2.申請時間:
(1) 轉學生於報到時提出申請。
(2) 資賦優異學生會同輔導室於每年9月及2月提出申請。
3.學分之定義與換算:
(3) 各學科每週授課一小時且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4) 經修習及格之科目,以該學期每週授課時數,或總授課時數,換算為該科已修得之學分數。
4.科目學分之抵免或重、補修成績,均須登記於成績表格內,並加註記。
5.科目學分之抵免,應於轉入或取得技(藝)能證件時申請。
6應修而未修或未經抵免之科目學分,應行補修
四、學分抵免採計方式
1.科目名稱相同,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可予以抵免。
2.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且學分數相同者,以本校或轉入學程之科目名稱抵免之。
3.科目名稱或內容相同(含科目名稱不同,但內容相同或相近)而學分數不同者,其處理原則如下:
(1)本校或轉入學程之科目為必修科目:
a、 原科目學分數較本校或轉入學程為多者,以本校或轉入學程之科目學分抵免之。
b、科目名稱相同者,入學後需申請重補修以補足學分差額,重補修費用以差額學分乘以重補修單價,待修畢通過始承認該科學分且以本校訂定學分數為準。
(2)本校或轉入學程之科目為選修科目:以原科目學分數抵免之。
(3)科目名稱與本校不同者,但性質或內容相近之科目得以選修列計。
4.   經修習及格之非本校開設科目學分,得以選修列計之。
五、技(藝)能證件與科目學分之抵免
1.   取得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相關科目4學分。
2.   取得乙級技能檢定及格證書者,抵免相關科目6學分。
3.   參加全國性各類技(藝)能競賽得獎者,抵免相關科目4-6學分。
4.   上列各項之成績以檢定或競賽之成績登記,無法取得成績證明者,以六十分登記。
        六、資賦優異學生由本校相關行政單位、教師、學者或公正機關組成學科鑑定委員會,經鑑定合格者,得免修該學科該學期或學年有關課程。
        七、取得校外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學生,經本校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或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相關學分。
        八、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學分,經本校組成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相關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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