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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原則及範圍

補助原則及範圍

一、國際藝術競賽或領獎之定義:本計畫所稱之國際藝術競賽或領獎活動,係指非中華民國所舉辦,其參賽國家數至少3國(含)以上為原則者。

二、參加國際藝術競賽或領獎補助項目:

(一)    獲選者或陪同人員補助1名全額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

(二)    身心障礙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之獲選者,以及陪同人員共補助2名全額經濟艙往返機票費用。另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獲選者及陪同人員出國與競賽期間之日支生活費。

(三)    各類限以個人申請,惟舞蹈類之創作組以創作者個人提出申請(至多補助6名,含創作者及舞作演出人員)。

(四)    往返機票費用:由國內至競賽(活動)地點最直接航程之本國籍班機經濟艙往返機票,按核定金額內核實補助,由獲選者先自行墊付。但因故未能搭乘本國籍班機者,應填具因公出國人員搭乘外國籍航空公司班機申請書,經申請者就讀學校(校長或授權代理人)核定後改搭乘外國籍班機。

(五)    美術類酌予補助大型參賽作品運費,至多2萬元;音樂類酌予補助大型樂器(大提琴及低音提琴)機位費用,核實報支。

獲選者若已獲得其他單位補助者,則酌予補助。

對每位學生出國參賽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

參加競賽以當年度辦理之活動為限。

兼顧扶植與培育精神,審查委員得就個人演(展)出經驗與學習計畫,及欲參加之國際競賽綜合審查評估,擇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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